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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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院系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六条 独立学院(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母体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七条 学校及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选活动由各高校按相关文件规定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候选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院系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院系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认真审核各院系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本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教育厅审批。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高校需要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校《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校所有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校《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校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档次划分、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等);本校《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第十八条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详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学校重新申报。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