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 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原则上在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中选拔。
七、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八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分给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将评选名额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各学院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处统一调配。
二、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各学院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材料,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奖学金表彰、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十一月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将所填《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校在省政府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如发现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